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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田灌溉用水实行计量收费

发布日期:2018-12-11   来源:中国日报网 

记者从江西省水利厅获悉,《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4年10月施行。《条例》规定农田水利工程灌溉供水价格实行实行计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给予处分;如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省水利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是继黑龙江、湖南之后,在全国范围内出台的第三个农田水利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江西农田水利立法的空白。

“《条例》的颁布,在立法层面,明确了农田水利在保障粮食安全和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中的重要基础地位,明确了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方针以及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引导村民投工投劳、吸引社会资金等方式,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多主体、多渠道投资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健全基层农田水利服务体系等多种途径,切实提高基层农田水利服务能力,为农田水利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该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条例》在政府和农户的关系处理方面,坚持既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又鼓励引导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同时注意减轻农民负担,保障其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农田水利实行政府主导,农民、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规定了对农民和基层组织的鼓励引导措施和权益保护,并在规划征求意见、管理主体确定、投入机制等制度中规定了权益保护的具体要求。

同时,在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处理方面,《条例》从基本原则、政府责任、管理体制以及规划、建设、管理、保护、扶持等多方面规定了政府的职责。且为发挥市场潜力,《条例》还规定了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扶持政策等内容。

水利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水法“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的规定,《条例》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严格控制本行政区域的农田灌溉用水总量;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灌溉定额,报本级人民政府公布。”同时,为发挥经济杠杆调节作用,《条例》将农田水利工程用水纳入收费管理,以促进节水灌溉快速发展。

为了加强用水管理,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农田灌溉供水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提供应急用水。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农田灌溉供水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以灌溉功能为主的水源工程,在农田灌溉期,应当优先保证灌溉用水。”

据悉,《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或者违反农田水利规划审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截留、挤占、挪用政府投入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的制定颁布,不仅全面寻求多年来制约全省农田水利工作发展现实问题的解决途径,也把国家关于农田水利的方针政策和我省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理顺政府与农户、政府与市场两方面关系,必将有助于破解全省水利改革发展攻艰难题,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水,使水利发展更加充满活力、富有效率,让水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省人民。”水利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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