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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引黄灌区农业供水价格小幅上调

发布日期:2009-01-02 作者:      来源:宁夏水利厅灌溉局     
 

2008年12月22日,按照国务院《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关于推进水价改革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物价局、水利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区引黄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对引黄灌区农业供水价格进行适度调整。

自2009年1月1日起,自流灌区定额内供水价格,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每立方米上调0.6分。其中,农业灌溉用水和为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供水由现行水价每立方米2.45分调整到每立方米3.05分;水产养殖业、生态用水由现行水价每立方米2.8分调整到每立方米3.4分;旅游、城镇和工矿企业用水由现行的每立方米5.35分调整到每立方米5.95分。扬水灌区定额内农业供水价格,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每立方米上调2分。其中,固海扬水工程由每立方米11.7分调至13.7分;盐环定扬水工程由每立方米13.7分调至15.7分;红寺堡扬水工程由每立方米11.5分调至13.5分;固海扩灌扬水工程由每立方米11.7分调至13.7分。城镇、工矿企业、旅游用水,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每立方米上调5分。其中,固海扬水工程由每立方米25分调至30分;盐环定扬水工程由每立方米40分调至45分;红寺堡扬水工程由每立方米25分调至30分;固海扩灌扬水工程由每立方米40分调至45分。生态用水价格,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固海扬水工程每立方米15.7分;盐环定扬水工程,每立方米17.7分;红寺堡扬水工程,每立方米15.5分;固海扩灌扬水工程,每立方米15.7分。

为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进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和节约用水,凡超定额用水一律实行加价收费。自流灌区农业用水超定额加价由每立方米1.7分提高到2.0分;水产、生态超定额用水加价由每立方米1.7分提高到4分;旅游、城镇、工矿企业超定额用水每立方米加价8分。扬水灌区农业用水超定额加价每立方米5分不变;城镇、工矿企业、旅游超定额加价由每立方米10分调整到12分;生态用水超定额加价每立方米12分。

水费收缴实行统一收取、先交后返、分级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各水管单位开票,农民用水者协会凭票向农户收费。水价调整增加的水费,全部用于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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