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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业用水征收水资源费

发布日期:2007-04-10 作者:      来源:竞报     
       经市政府同意,近日,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发了《北京市农业用水水资源费管理暂行办法》,我市从2007年4月开始,对农业生产超限额用水征收水资源费,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通州、大兴、顺义等7个平原区先期试行。这是本市在促进水资源节约方面的又一重要举措。

  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精神,此次本市制定的农业用水水资源费管理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露地瓜菜种植、规模养殖等农业生产用水,超出用水限额的部分,均征收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粮食作物用水每立方米0.08元,其他农业生产用水每立方米0.16元。各区(县)征收的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将按照“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原则,用于本地区农村节水设施的推广、应用及管护、维修。

  为确保农村低保家庭生活不因征收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受到影响,民政部门将采取提高低保标准等保障措施,补偿农村低保家庭因征收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增加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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