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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市将对农业生产超限额用水征收水资源费

发布日期:2007-04-12 作者:刘浦泉      来源:新华网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9日宣布,北京市将从4月起对农业生产超限额用水征收水资源费,并率先在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通州、大兴、顺义等7个平原区试行。

根据新制定的《北京市农业用水水资源费管理暂行办法》,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露地瓜菜种植、规模养殖等农业生产用水,超出用水限额的部分,均征收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粮食作物用水每立方米0.08元,其他农业生产用水每立方米0.16元。各区(县)征收的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将按照“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原则,用于本地区农村节水设施的推广应用及管护、维修。

据介绍,北京农业用水限额标准是以2003年至2005年农业平均实际用水量为基础,结合农业各产业用水状况和产出效益,分别压缩不同的比例确定的。其中,设施农业和露地瓜菜限额标准为每亩每年360立方米;果树和牧草限额标准为每亩每年150立方米;经济作物限额标准为每亩每年80立方米;小麦限额标准为每亩每年220立方米;其他粮食作物限额标准为每亩每年80立方米。

北京是重度缺水城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全国人均占有量的八分之一左右,水资源匮乏。目前,北京市农业用水量接近全市年用水量的40%。

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水资源费。目前,北京市已对非农业的各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征收了水资源费。其他各类用水水资源费的平均收费水平在1.36元/立方米左右,其中居民生活用水水资费为1.1元/立方米。此次制定的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水平仅为全市其他各类水资源费水平的3%左右。

据了解,北京市对农民生活等用水仍免征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其中包括农业生产取用再生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水塘或水库中收集的雨洪水、农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此外,对农业用水限额以内的用水,也免征农业用水水资源费。

为确保农村低保家庭生活不因征收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受到影响,北京民政部门将采取提高低保标准等保障措施,补偿农村低保家庭因征收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增加的支出。

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表示,将加大对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力度,同时加大对农业节水的支持力度。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政策试行成熟后,将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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