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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资源保护已刻不容缓

发布日期:2007-04-16 作者:刘伟      来源:中国建设报     
       中国地质调查局最新公布的我国地下水资源与环境调查结果显示,近年来我国地下水的实际年开采量达到了1100亿立方米,约占全国供水总量的1/5。

  地下水资源是支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国家安全的基础资源,也是地表水的战略性后备经济资源,是宝贵财富,更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有机组成部分。由于地下水资源的大量开采,以及地下采矿疏干排水,地下水环境恶化的趋势愈演愈烈,已经到了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威胁人类生存的程度。“两会”期间很多政协委员提出,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已经刻不容缓。

  地下水环境日趋恶化无情现实已发出警告

  由于我国地下水开发利用存在不合理不珍惜的现象,导致水资源短缺矛盾更加突出,水生态环境急剧恶化。

  地下水管理制度滞后,对破坏和盗用地下水资源的现象处罚力度不够。随意打井盗用地下水现象较为普遍,其中某些用水大户成为超采、盗用地下水的主力军。目前,相当一部分地区地下水处于超采状态。有些高污染企业从不主动交水资源费,也不交污水处理费。这些高污染企业往往就地盗用地下水后又直接排污。一些企业更是打深井排入地下,对地下水资源构成严重威胁。他们的利润是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环境得到的,而对自然环境造成的严重破坏,却是其利润与资产全部加起来也无法弥补的。

  我国一些地方不合理抽排地下水已经造成大范围的区域水位下降,使得地下水水位(水头)长期低于允许临界值,引发了多种地质灾害。截至2003年,全国有50多个城市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灾害,沉降面积扩展到9.4万平方公里,形成长江三角洲、华北平原和汾渭盆地等地面严重沉降地区。在隐伏岩溶区,由于过度开采地下水,引起地面岩溶塌陷,造成楼房开裂倒塌、人员伤亡、铁路中断。

  上海、天津、辽宁、河北、山东、广西、海南等沿海地区因地下水位下降发生的海水入侵,已经呈现由点状向面状发展的趋势,造成群众饮水困难,土地盐渍化,农田减产或绝收。我国北方地区降水稀少,蒸发强烈,植被稀疏,导致大部分地区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脆弱,荒漠化土地达到175.81万平方公里。

  目前,全国约有一半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比较严重,已成为影响供水安全的重大隐患。有些地区深层水中已检出有机污染物。地下水有机污染物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三致作用”,大多数有机污染物在地下水环境中很难通过自然降解过程去除,很可能会长期存在并发生累积。在广大农村地区,长期超量、不规范使用农药、化肥,也对地下水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

  被污染的地下水治理难度大、费用昂贵。由于地下水的循环周期较长,少则几十年,多则几千年,甚至数万年。地下水系一旦遭受污染,便难以永久性清除,整治的难度要比地表水大得多。

  分析恶化原因寻找解决方案

  水资源供需矛盾日渐突出导致地下水环境恶化。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对水资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地表水资源不甚丰富的华北、西北地区对地下水的依赖性更强,地下水被广泛地开发利用,其开采量以平均每年25亿立方米的速度增加,最终形成掠夺式开采,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现在我国有100多个城市严重缺水,80%%以上的北方城市供水不足。

  大规模地下采矿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环境恶化。有关报道表明,我国每年矿坑排水量惊人,粗略估算,全国因采矿疏干排水总量超过1000亿立方米,且采矿排水利用率不高,造成水体二次污染。

  水资源时空分布极不均衡导致地下水资源恶化。我国年降水量时空分布极不均衡,雨季降水丰沛,江、河、湖泊及浅层地下水迅速得到补充,不少地区甚至江河漫溢,造成洪涝灾害,此时的水利工程以排涝为主,促使地表径流迅速排泄而不能充分利用;在旱季,一些地区的地表水体不能满足供水要求时,不得不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甚至大量开采深层地下水,难以得到补充的深层地下水越用越少。

  空间分布上我国东南沿海年降水量超过1500毫米,华北地区一般为600~800毫米,新疆塔里木盆地降水量少于50毫米。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年地表迳流量占全国的75%以上,华北和西北地区仅占10%,降水主要集中在春夏之交。由于水资源时空分布的极不均衡,使得地下水成为我国北方地区发展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

  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获取经济利益,导致地下水资源恶化。个别地方政府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对于企业超采和盗用地下水以及造成的危害睁只眼闭只眼,随意发放地下水开采取水许可证,放纵工矿企业的污染行为,水资源成为营造人脉的“礼物”。有些地方在招商引资文件中,公开标明可以任意开采使用地下水。

  某些自来水公司大量盗用地下水资源,导致地下水资源恶化。这些自来水公司既不想积极改制,更不考虑国计民生,完全不顾水法,为满足局部利益,大量盗用地下水,不按实际用水量计量上缴国家,只是和有关部门约定,象征性上缴小数额费用。这些供水企业作为用水大户,危害更大。

  水污染防治未能很好落实,导致地下水资源恶化。随着我国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小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城市供水压力不断增大,同时,城镇人口生活污水的集中排放量也骤然增加。工业的发展速度迅猛,产生大量工业废渣、废水,并且未经治理就随意排泄。污染物的增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不力成为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根本原因。

  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操作困难,导致地下水资源恶化。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体系很不完善,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系统的地下水资源保护法规,相关内容都分散在有关部门法中,例如在《水法》、《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定》、《国务院取水许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都包含了地下水资源保护的有关规定。由于规定不够细致,可操作性不强,加上多头管理,部门之间难以协调,地下水资源保护立法、执法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

  完善立法和执法以求“亡羊补牢”之效

  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地下水资源的保护措施,但是,都不够系统和具体,不利于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加强和完善我国地下水资源保护的立法、执法势在必行。为此,有关专家建议:

  首先应该由国家制定专门的地下水资源保护法规,即《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地下水资源保护的立法、执法工作。通过法律或其他方式授权,使《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调整范围涵盖与地下水有关的各种人类活动。包括各类地下水资源、地热资源、矿泉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地下采矿和建设施工疏排地下水,地下水水利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地下水污染防治,地下水环境保护等相关的社会经济行为。

  第二,各地应制定和完善地下水资源利用保护规划,明确规划的等级、内容、编制单位、审批程序、修订条件等。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地下水资源利用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各类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农业用地下水规划,工业用地下水规划,生活用地下水规划,疏排地下水规划,地下水环境治理规划,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地下水环境保护规划等等。

  第三,应将地下采矿、建筑施工等工程进行的地下疏干排水行为纳入法规管理。矿山开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应当明确包括采矿对矿区地下水环境的影响,规定企业进行的地下疏干排水方案中包含地下水资源保护的内容,可以采取封堵、排供结合等措施,尽可能地减少地下水的疏干排泄,加大矿坑水的处理回用力度,提高地下采矿的准入许可条件。对矿坑排水量大、污染严重、经济效益差、回采率低的小矿,应当坚决予以关闭。

  第四,根据地下水资源利用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对工业、农业生产使用的地下水和可供饮用的地下水水源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长期稳定的地下水开采井应当设立专门的井房、电路、水泵、水表等设施。自然人或法人需要取用地下水时,应当向管理部门申请取水井施工许可,并附取水井施工设计方案,包括井位、水井深度、取水层位、开采水量等内容。施工时由管理部门派人或委托监理单位现场监督,实际情况与施工设计方案有较大出入时,应当得到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将实际情况报管理部门备案。对于长期停用的取水井应当按照报废井处理,采用专门材料予以回填封死。

  第五,地下水库建设工程、地下水回灌工程等地下水环境治理工程,是保障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硬件设施。应当具体明确规定上述地下水环境治理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实施等内容。可以在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筑建地下拦水坝修建地下水库,也可以利用地下废弃的矿井、巷道构建地下水库。应由专门机构对地下水水位、水质进行监测,分析变化原因,采取相应对策,适当调整开采布局,引导地下水环境治理工程建设。通过动态管理来实现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专家还建议,既要避免地下水资源的枯竭而产生地质环境问题,也要防止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对地下水的污染。除了加强污水治理工作以外,要坚决禁止直接在岩溶沟谷、地下水源补给区排放废水或污水。应当坚决回填封死废弃水井,防止已污染的地下水通过废弃水井扩大污染范围。加大地下水污染的惩戒力度,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有机结合起来,严格其法律责任。改善农村环境状况,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减少村办企业废水、村民生活污水对地下水的污染。

  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刻不容缓,在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完善之前,应当要求各地限期完成地下水资源利用保护规划,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管理和保护地下水资源。充分利用地下水资源具有的独特优势,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更好地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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