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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18   

一、农村供水价格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农村供水工程运行方式和管护机制,农村供水价格实行分类管理。

(一)城乡一体化供水。为促进城乡供水资源要素配置效率提升、激发市场活力,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地方(指实施城乡供水资源整合,实行以城市水厂为主、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的规模化供水格局,实现城乡供水同标准、同质量、同服务),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区域的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与所在城市执行统一的城镇供水价格。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农村居民特别是特殊困难群众生活用水价格实行优惠。

(二)农村集中式供水。具备完整制水设备和输配管网并由供水企业、水管站(所)等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供水经营者)统一实行专业化运行维护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当地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由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以下统称村级组织)负责管护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利部门结合实际合理确定。

(三)农村分散式供水。由村级组织或农户管护,以及村民自建自管的分散式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协商确定。

集中式、分散式工程的分类标准参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19)确定。

二、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价格形成机制

强化农村供水公共产品定位,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建立健全价格形成机制,提高定价科学性、监管有效性。

(一)准确把握定价方法。一是农村集中式供水价格的定价方法参照国家和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执行。二是新建工程试运行期供水价格原则上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的成本参数及设计供水量制定,与成本监审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成本监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工程进入稳定运行期并完成竣工决算后,应及时开展成本监审,制定正式供水价格。三是各地应结合当地水情和用水特点,充分考虑农民群众认知水平和接受程度并充分征求其意见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选择实行单一制或两部制计价方式。实行两部制水价的地区,应同时具备季节性用水差异较大、供水保证率高、用水户有较强的水商品意识和经济承受能力、计量设施体系完备等条件。

(二)严格核定供水成本。一是农村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以《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为基本遵循,参照国家行业专项成本监审办法执行。二是由政府或用户无偿移交、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应由有权限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批而未经审批即投资建设,或允许业主单位自主安排、但未履行必要核准备案程序即投资建设,以及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一律不得计提折旧。各级政府提供的补助用于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冲减总成本。三是供水工程过度超前投资所增加的折旧、修理费、财务费用等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科学合理制定价格。清晰界定财政补贴、使用者付费边界,统筹考虑供水成本、农民承受能力、财政支撑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和调整农村供水价格。一是农村供水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城镇供水价格。现行价格低于当地城镇供水价格的,除因供水成本发生重大变化外,不得擅自提高水价。现行价格偏高的,要合理降低,切实减轻农民用水负担。二是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成本水价,即水价覆盖供水成本,不计利润,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免征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承受能力较弱的地方实行运行维护水价,即水价仅补偿制水和输配成本,不计期间费用和利润,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免征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供水经营者为企业法人的,其他类别用水可达到或逐步达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水平。三是实际供水量较大幅度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中的设计供水量的,应对最低供水量作出限制性规定。四是确需实行两部制水价的地区,应明确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的补偿范围,总体上不增加用户用水支出。基本水价按补偿折旧和部分管理费用、修理费的原则核定,管理费用、修理费在基本水价中的补偿比例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承受能力弱的地方可暂不计入。计量水价按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其他成本、利润及税金的原则核定。基本水费按用水户的用水需求量或工程设计供水量收取,计量水费按计量点的实际供水量收取。五是对各类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和农村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价格按照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

(四)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积极研究建立提升农村供水服务质量激励机制,推进将自来水普及率、供水保证率、水质达标率、管网漏损率等指标与收益率相挂钩,促进供水经营者降本增效,推动农村供水质量和服务稳步提升。

(五)强化价格行为监督。一是制定和调整水价应依法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价格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等程序。二是在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的前提下,水价的制定和调整一般由供水经营者提出定调价建议,也可由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实施。尚未定价的或新建工程,供水经营者应主动提出定价建议。三是供水经营者应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有关工作,如实提供生产经营及成本情况,并对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要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单独核算供水业务成本和收入,并定期向价格主管部门上报。四是农村供水价格实行公示制度。供水经营者应在营业网点、村委会等醒目位置公示水价标准、收费方式、举报投诉电话等。供水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水价政策,严禁擅自提高水价、变相提价、搭车收费(在水价外另行加收高扬程电费等)、捆绑收费、自立项目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落实好优惠扶持政策

(一)健全财政补贴机制。当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供水经营者进行合理补贴,对水源条件差、工程建设难度大、成本高、人口居住偏远分散的地区,补贴力度应进一步加大。

(二)建立维修养护基金。对水费收入低于工程运行成本、维修养护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以县为单元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所需资金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筹集,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用于工程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

(三)严格执行优惠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营在用电、用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降低工程运行成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价格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落实

(一)强化政策落实和监督。各地要抓紧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对标本通知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要会同水务局加强对县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县级在作出定价决定起3个工作日内,需将成本监审(调查)结论、定价文件、履行的定价程序等有关情况报备当地市(州)发展改革委(局)、水务局。

(二)及时开展政策后评估。各地要结合《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农村价格支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对当地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现状进行分析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改进工作。各地的分析评估结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工作打算、工作建议等由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会同水务局汇总后于5月31日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省水利厅(财务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对政策贯彻落实不力的,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将视情况进行通报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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