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建设节水型城市与节水型社会
近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条例》,对于进一步强化天津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推动节水型城市与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明确规定“天津坚持节水优先的方针,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全程管理、因地制宜、注重效率的原则,落实国家节水行动要求,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
《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培育发展节水产业;鼓励利用再生水、淡化海水和海水,实行多水源优化配置,分质供水、优水优用,并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市节水降损和重点地区节水开源;鼓励对再生水的利用,规定城市绿化、路面清扫、车辆清洗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公共服务单位等公共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在公共取水用水处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识;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开展节约用水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节水主管部门举报违法用水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约用水的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及时报告所发现的公共供水管网跑、冒、滴、漏水现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为了体现用水上的严格管理,《条例》明确,对居民生活用水采取计量收费和阶梯水价制度;对非生活用水户采取计划用水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超计划用水未采取措施的,节水主管部门应当约谈其负责人,并可以限制其用水量。
修正后的《条例》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较重的处罚,特别在罚款数额上,上位法有规定的,均采取上位法规定罚款幅度的上限数额。同时,也为执法工作预留了一定的裁量空间。